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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利辛县教师违规补课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辑:  时间:2021.08.17  点击次数:

各学区中心学校、县直各学校:

为加强我县师德师风建设,有效治理教师违规补课现 象,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 神,《利辛县教师违规补课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试行)》已 202186日利辛县委教育工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利辛县教师违规补课行为处理
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切实 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着力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切 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生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 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关 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 的意见》《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教师〔2015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 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县公民办普通中小学、幼 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教师进修学校等机 构的在职在编教师和已签订聘用合同在教学岗位的教师(以 下简称教师)。

第二章违规补课行为

第三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补课:

一) 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等场所进行课 外辅导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二) 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课从事学科类辅导活动并从中 茯利的行为;

三) 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社会培 训机构介绍生源、提供信息的行为;

四) 举办或参与托管班(小餐桌)经营并从中获利的 行为;

五) 教师以配偶、父母及亲属名义或委托他人及社会 况构举办各类补习班,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活动的行为;

六) 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为从事违规补课:

一) 教师私自利用学生午休、下午放学后或者国家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时间,在校或者租用校外场所组 .学生集体辅导行为的;

二) 教师参与家长或者家长委员会、社会培训机构、 壮会团体或个人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的集体辅导活动的;

三) 其他应当视为违反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精 珅的辅导补课行为。

第三章调查认定

第五条县教育局发现或收到教师违规补课举报线索, 可责成学校自行组织调查取证,并将调查结果在7个工作 日内书面上报县教育局。也可由县教育局直接依法调查取 •虬

第六条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说明情况。拒不 倪合调查或拒不说明情况但事实清楚的,直接认定为违规补 课行为。事实清楚包括以下情形之一:违规补课行为被当场 没现的;相关参与人员(校外培训机构人员、组织或参与违 观补课的其他教师、家长、学生或其他人员等)指证确认的; 其他能够证明违规补课的事实。

第七条调查结论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调查结 ■不服的,可在30天内向学校或县教育局申请复核或者提 *申诉,受理单位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 衆定。受理复核申请的单位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 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调查结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处理办法

第八条经调查认定教师有第三条、第四条行为之一的, #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被认定违规补课情节较轻、能主动承认错误配合 甲查的,给予警告处分。被认定人立即停止违规补课行为、 作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

“优”等次;扣除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和扣减50%年度一 父性工作奖励;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

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等资格。处理结果全县通报。

二) 被认定违规补课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被 认定人立即停止违规补课行为、作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 得;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扣除当年度奖励 性绩效工资和当年度一次性工作奖励,调离原单位。处置结 果全县通报。

三) 被认定违规补课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 处分。被认定人立即停止违规补课行为、作出书面检查并清 退违规所得;扣除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当年度一次性工 作奖励,取消县级及以上业务荣誉,调离原单位等处理。处 冒结果全县通报。

四) 被认定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被 •人定人立即停止违规补课行为、作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 得;扣除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当年度一次性工作奖励, 取消县级及以上业务荣誉,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解聘或开除处 理,取消教师资格。处置结果全县通报。

五) 学校党员教师违规补课的,在实施前三项相对应 北理的基础上,根据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给予党纪处分。

六)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违规补课的,在实施前四项相 对应处理的基础上,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给予免 职处理。

七)编外教师违规补课的,责令聘用学校解除聘用关 年,列入黑名单,三年内利辛县县域内各学校不得聘用。

第九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 将正常教学内容放到违规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 此吸引、诱导、强迫本班学生参加其组织的违规补课的。

二) 本班学生因不参加其组织或推荐的违规补课而受 到不公正对待的。

三) 因组织违规补课发生学生身心伤害的。

四) 不配合、拒绝接受、阻挠干扰组织调查取证的。

五) 同一教师被查实违规行为累计两次及以上的。 第十条各学校要切实履行整治违规补课责任。

一) 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整治违规补课第一责任人。学 E—学年内被查实一起教师违规补课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并扣发当年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 坡查实两起及以上的,给予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党 玫纪处分,扣发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并通报批评。对 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给予学校主要负责 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处理。

二) 学校一学年内被查实两起及以上违规补课的,该 校年度目标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三年内学校不得申报 县级及以上各类集体性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程序和要求。

一) 给予教师处分或其他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 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 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二)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 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三)教师不服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可以向教育局申请复 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各学校须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 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对教师违规补课行为查处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教师违规补课行为申诉按照《事业单位人员 申诉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及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违规聘用在职教师的校外培训机构,由教 育部门责成其停业整顿或关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教育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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